外籍员工劳动合同,这些务必做到 —
标准合同·双语对照·必备记载事项全解
雇用外籍员工时,劳动合同要比韩国籍员工更加严谨。因为存在标准格式·母语对照等额外义务,一旦遗漏,可能导致罚款或纠纷。本文只整理雇主在实务中必须注意的要点。
- 通过雇用许可制(E-9·H-2)雇用时,必须使用雇佣劳动部标准劳动合同;其他居留资格同样负有劳动基准法规定的书面签订·交付义务。
- 合同须以外籍员工能理解的语言(母语等)对照书写,工资·工作时间·休息日·休假必须以书面写明。
- 最低工资·周休津贴·退职金与韩国籍员工同等适用;延长·夜间·休息日加算津贴仅适用于常时5人以上的营业场所。
1. 劳动基准法同样适用于外籍员工
首先要了解的原则是:无论国籍,在韩国境内工作的劳动者都同样适用劳动基准法·最低工资法。“因为是外国人,待遇稍有不同也没关系”的想法十分危险。支付低于最低工资、不支付周休津贴、不交付书面合同,与韩国籍员工的情况一样,都属于违法。
此外,雇用外籍员工还附带依居留资格(签证)而定的额外义务。尤其是通过雇用许可制入境的劳动者,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。
2. 标准劳动合同,什么情况下是义务?
合同要求因居留资格而异。
| 类别 | 主要居留资格 | 合同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雇用许可制 | E-9(非专业就业)、H-2(访问就业) | 必须使用雇佣劳动部标准劳动合同 + 以外籍员工能理解的语言对照书写 |
| 其他可就业的居留资格 | F-2·F-5·F-6、D-2 兼职等 | 不强制使用标准格式,但劳动基准法规定的书面写明·交付义务相同 |
3. 必须以书面写明的事项
根据劳动基准法第17条,以下事项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并交付给劳动者。与外籍员工签约时,关键是将这些内容同时用母语写明,让对方理解后再签字。
- 工资 — 构成项目、计算方法、支付方式·发薪日
- 约定工作时间 — 工作开始·结束时刻、休息时间
- 休息日 — 周休日、是否适用法定公休日
- 带薪年休假
- 工作地点·业务内容、合同期限(定期合同制的情况)
母语对照 — 重在实质,而非形式
对照书写的目的,是留下“外籍员工准确理解并同意了自己的劳动条件”的证明。比起单纯附上译文,更稳妥的做法是将韩语原文与母语(或英语等能理解的语言)并排排列,让对方确认条件一致。这样可以防止日后出现“没听说·不知道”之类的纠纷。
4. 工资 — 最低工资·周休津贴·加算津贴
- 最低工资: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与韩国籍员工同等适用。不得以食宿费为由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工资(扣除食宿费须符合另行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同意)。
- 周休津贴:每周约定工作时间15小时以上,且该周约定工作日全勤时,产生带薪周休日。非全日制外籍员工同样适用。
- 延长·夜间·休息日加算(50%):仅适用于常时劳动者5人以上的营业场所。不满5人时,无需加算,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通常工资(须在合同中准确体现这一区分,才能避免纠纷)。
5. 工作时间与休息
工作4小时须给予30分钟以上、工作8小时须给予1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,且须在工作时间中途给予。合同中应明确写明实际休息时间,使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区分开来。如有倒班·夜班,最好也将其模式写入合同。
6. 四大保险与退职金
- 四大保险:外籍劳动者原则上也属于参保对象。但国民年金可能因与其本国之间的社会保障协定·互惠原则而适用不同,需按国籍确认。
- 退职金:连续工作1年以上 + 每周15小时以上,无论国籍都会产生。(雇用许可制外籍员工还同时适用出国满期保险等其他制度。)
常见问题
Q. 员工只会英语,合同可以只用韩语写吗?
不建议这样做。只有用劳动者能理解的语言对照书写,才能留下“已理解并同意”的依据。请一并制作英语对照版本并让其签字。
Q. 我们只有3名员工,加班费一定要按1.5倍支付吗?
如果常时员工不满5人,延长·夜间·休息日加算(50%)并非法定义务。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通常工资即可。但最低工资·周休津贴必须遵守。
Q. 如果不签书面合同会怎样?
可能因违反劳动条件书面写明·交付义务而被处以罚款,发生纠纷时也会对雇主不利。原则上应在雇用的同时签订并交付合同。
7. 雇用前检查清单
- 确认外国人登录证·居留资格·允许就业活动的范围
- 属于雇用许可制对象时,使用标准劳动合同
- 以书面写明工资·工作时间·休息日·休假
- 以母语(或能理解的语言)对照书写后签字
- 根据不满5人/5人以上的情况,相应体现加算津贴·年假
- 加入四大保险并确认国民年金互惠原则
- 将合同一份交付给劳动者
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,依据截至2026年8月的相关法令撰写。最低工资等具体数值和制度可能因时期·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,实际适用时请确认最新法令,或咨询公认劳务士等专业人士。